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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