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程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西安**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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