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和被告李**、西安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金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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