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74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周**第002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