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
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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