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龚某某与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周*执字第001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