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龚某某与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周*执字第001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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