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安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田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4元,由原告蓝田**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