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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安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田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4元,由原告蓝田**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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