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有限公司与陕西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兴业银行及民**行的两个账户。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河南省的中兴**有限公司有投标保证金20000元待退,本院随即将该笔款项提取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另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灵宝**有限公司有未付的工程款。经查,该工程尚未办理结算,本院已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工程款30964元,并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309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9345元,未受偿3096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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