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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