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咸阳交**限公司与陕西德**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咸阳交**限公司与陕西德**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卓**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陕西卓**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在执行中,陕西卓**责任公司与陕西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陕西卓**责任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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