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防器材厂与陕西**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防器材厂诉被告陕西**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防器材厂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防器材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防器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人防器材厂负担90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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