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防器材厂诉被告陕西**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防器材厂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防器材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防器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人防器材厂负担90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安*与江苏阳**限公司、江苏阳**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咸阳交**限公司与陕西德**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中建七**限公司与陕西**限公司、西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王*与户县石**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海诉被告铜**技有限公司、张**、张**、关双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东**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大秦建设**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关双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林**限公司与中铁二**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