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建七**限公司与陕西**限公司、西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初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建七**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506679.77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限公司、西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5年4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限公司所有的在铜川市新区正阳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权利机关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陕西省**民法院(2014)铜中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