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以与被告王**未签订合同、继续找中石油宜君加气站主管单位协商处理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回对王**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