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燕与被告长庆**设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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