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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