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成**、黄**、中**解放军61542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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