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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蔚*安诉被告宝鸡盛强新型环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蔚*安诉被告宝鸡盛强新型环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口头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公司位于本市渭滨区高家镇的砖厂进行土建、厂房改造等工程施工,施工材料由被告出资购买,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定额决算,被告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总价款的80%,全部完工时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9月15日因被告不能按约供应原材料,致使工程暂停至今,被告支付30100元后,拖欠民工工资142860元至今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工程款142860元并支付违约金13000元(2014年9月15日至今未支付款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正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所述事实,本院无法核实,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蔚宏安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已收的诉讼费342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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