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齐小文诉被告陕西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小文诉被告陕西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开始,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本市渭滨区姜谭路孔家大院3号楼、4号楼和高家村商业楼钢筋工程。2012年10月,上述工程完工。2012年12月,原、被告就上述工程进行结算。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68174.48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钢筋工程款68174.48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事实因涉嫌他人伪造被告印鉴,冒用被告名义从事工程施工,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已收的诉讼费1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