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扶风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扶风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扶风**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扶风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扶风**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仲裁字第4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81334.4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15年8月20日支付30万元,2015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6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本案执行终结。现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了110万元,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宝仲裁字第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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