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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北塬供水管网工程办公室、宝鸡市**委员会、宝鸡市**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周**,陕西**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北塬供水管网工程办公室、宝鸡市**委员会、宝鸡市**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市北塬供水管网工程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宝鸡市北塬供水管网工程办公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市北塬供水管网工程办公室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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