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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嘉**责任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陕**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嘉**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凤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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