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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与被告陕**限公司、董*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陕**限公司、董*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6141元,退还原告614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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