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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中航**限公司、中航**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中航**限公司、中航**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咸阳市杨陵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亦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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