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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东**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大秦建设**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大秦建设**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东**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81元,其余1381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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