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宜**泰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靳*与宜**泰煤矿、芦红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泰煤矿、芦红军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第三人蒲*与芦红军系夫妻关系,对申请执行人靳*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追加蒲*为被执行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u0026ldquo;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蒲*为本案被执行人。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靳*偿还工程款6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8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56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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