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林**限公司与中铁二**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林**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667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082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逾期未履行。2015年9月25日本院依法拨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中的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林**限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66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