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54896.75元,并承担诉讼费11350元、执行费1006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