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户县草**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54896.75元,并承担诉讼费11350元、执行费1006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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