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鑫**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9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陕西省**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后本院通过西安市房屋保障和住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名下有陕A奥迪车一辆,本院遂以(2015)雁执字第001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车辆,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38277元,未受偿382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另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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