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限公司与被告新绛县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绛县商**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5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67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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