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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四**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四**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雷*,被告(反诉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罗**、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四季公司就本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美庭四季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翻新位于西安市西万路郭*公园东侧忆江南小区X号楼X层X号住宅,合同造价经预算共计156594.58元。因水电等工程项目的增减变更使工程延误至同年8月中旬竣工,总工程造价经结算共计181354.4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首付款和中期款100000元,并于同年8月28日自行搬进入住,但未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81354.45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81354.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1402.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刘**答辩并反诉称,四季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装修房屋为新房,不是翻新房,工期延误为四季公司造成的,工程尚未完工,也未结算。刘**也没有居住该房屋。因为工程尚未完工,故刘**支付尾款的时间条件不具备,已经支付的100000元支付到95%,剩余款项应当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当场支付。该合同中约定工期为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5月16日,共计60日。合同履行期间,刘**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000元预付款,但四季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施工,拖延工期长达近187天,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刘**特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美庭四季装饰施工合同》;2.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935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反诉人经济损失的,另行追加;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四季公司对反诉答辩称,请求驳回刘**的反诉请求。工程已于2014年8月中旬竣工,刘**已于2014年8月28日自行搬进入住,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实现。合同不应当解除。因刘**增减变更水电等工程项目致使工期延至2014年8月中旬竣工,刘**自行入住的行为依据法律属于竣工,验收合格。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因此刘**违约,四季装饰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刘**(发包方、甲方)与四季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美庭四季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西万路郭*公园东侧忆江南一号楼X层X号;承包范围包括:拆除、乳胶漆翻新、窗、门改造、卫生间改造、厨房水电改造等项目;约定结算方式为:施工结束后据实结算,门窗洞口减半;付款方式为:第一次签合同时付50000元,一个月之后(施工后)再付50000元,第三次客户验收现场时付最后合同款项,据实结算;约定工期为:自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5月16日。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为: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合同对工期延误的约定为: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或以实际发生的事实”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为: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单2日内组织验收,应填写工程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为:甲方支付乙方据实结算后的尾款(只包括合同和签证中约定的据实结算项目,未约定的项目均不作据实结算。)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竣工”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承包方、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甲方已入住使用。合同乙方有四季公司盖章,签字人为张*。

合同签订后,2014年3月16日四季公司进场施工,双方对竣工日期有争议,刘**共向四季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关于工程的竣工日期及延误工期的原因,双方均有不同意见。2014年8月10日,四季公司提供张*书写的《忆江南赠送项目》一份,载明:赠送忆江南交工后的整户保洁1次,建筑面积135平米。刘**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四季公司提供2014年8月14日张*签订的《忆江南返工事宜(美庭四季装饰)》,载明:1.更换北小卧室飘窗包套以及北小卧室门和门套,原来梯形窗户木制台面更换为石材台面,备注:客户搬入家具,后期门到了之后再进行安装,工期:50-60天左右到货,初步确认到货,时间:10月15日左右。刘**对该《忆江南返工事宜(美庭四季装饰)》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证明四季公司返工修复,根据合同约定造成的延期交付视为工期延误。2014年8月23日,张*书写《说明》一份,载明:因忆江南工地安装窗户台面石材对客户家造成污染,客户要求亚新保洁一次,即需工费,建筑面积需保洁面积90平米。刘**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四季公司提供了照片证明刘**在2014年8月28日已入住,2014年7月20日刘**选木地板,主材供货迟延,刘**对其不予认可。刘**提供陕西百**责任公司忆江南管理处的证明,证明其于2015年8月22日入住,并提供租房合同及收条,证明自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房屋所有人马*在外租房共花费房租19200元,四季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关于工程款,四季公司制作了《美庭四季装饰工程预算》,工程造价为13082.72元(水电)和143511.86元(其余装饰工程),刘**签字同意。四季公司提供有刘**签字的《美庭四季装饰工程中期增、减项明细表》,证明在后期增减项及水电项目合计37842.59元,合计181354.45元,该明细表中实际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经询,四季公司承认刘**系先在空白表上签字,其公司工作人员王*之后填写了其余内容。刘**对该明细表上的项目及价款均不予认可。四季公司还提供了有刘**签字的《美庭四季装饰工程中期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载明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16日。

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四季公司提交2014年5月30日《电视墙石材变更》,证明电视墙石材变更的事实以及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刘**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工期延误,该证据能证明工程截至2014年5月30日已进行主材安装。四季公司提交有刘**签字的2014年5月7日《新增项目忆江南》,证明工程增加了隐形防盗网并相应延误了工期,刘**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工期延误,该证据能证明工程截至2014年5月7日已达到安装隐形防护网的阶段。四季公司提交《张*的沟通说明》,载明地漏、门吸、门锁、过门石等进行了数量和规格调整,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刘**对其不予认可。四季公司提交《忆江南主材变更单》,证明橱柜、石材、门、石膏线等规格进行的变更及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刘**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工期延误。四季公司还提供了其公司工作人员柴**和王*的录音,证明基装于5月20日完成,木板等主材造成了工期拖延至少2个月,刘**对其不予认可。以上四季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均未载明工期延误等相关事实。

刘**提交陕西百**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房屋于2014年11月21日装修完毕,四**司工期延误187天。刘**还提交四**司工作人员柴**的书面证明,证明工期延误系由四**司造成。四**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刘**提供其购买地板防潮垫、门厅柜、阳台鞋柜、卫生间装修材料、过门石、飘窗、背景墙美缝等材料的票据,证明因四**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刘**购买的装修材料、家具及支付的美缝工程款不应计算在合同总造价的范围之内。四**司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刘**购买装修材料的时间能够证明工期延误系刘**主材提供延误造成的。刘**另提交2014年10月8日有张*签字的《忆江南工地返工情况说明》,证明因四**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工期拖延至2014年10月8日还未完工。四**司对其不予认可,认为工期延误系由刘**增减变更工程项目引起的,刘**已于2014年8月28日自行搬进入住,依法视为验收合格。

经询,四季公司要求刘**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为刘**未安装合同第1.3.H条和第8.1.5(1)条的约定向其支付工程尾款,根据合同第9.3条之约定,应当向四季公司支付违约金。刘**认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并结算,不具备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故其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询,刘**请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为,因四季公司的装修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经反复维修后仍存在问题影响入住,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四季公司对其不予认可。刘**认为四季公司施工延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计算日期自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11月20日,共计187天,违约金为187000元,刘**反诉要求的违约金为93500元。

刘**另提供照片一组,证明四季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四季公司对其不予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四季公司申请对其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经西安**民法院委托陕西万隆**有限公司回函称因涉案工程没有施工图纸,无法作出正确的鉴定意见,故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经询,四季公司、刘**均未能提供施工图纸。

上述事实,有《美庭四季装饰施工合同》、《忆江南赠送项目》、《忆江南返工事宜(美庭四季装饰)》、《美庭四季装饰工程中期结算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季公司与刘**签订的《美庭四季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四季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装修工程,刘**向四季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四季公司要求刘**支付剩余工程款81354.45元,其依据为《美庭四季装饰工程中期增、减项明细表》中的结算款项。根据庭审调查,刘**在该明细表上签字时并没有结算款项的内容,故四季公司依据的该明细表不能作为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依据。四季公司申请对其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其未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四季公司要求刘**支付工程尾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四季公司要求刘**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依据为第1.3.H条和第8.1.5(1)条,根据合同第1.3.H条,刘**应当在验收现场时付最后合同款项,根据合同第8.1.5(1)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据实结算后的尾款。四季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刘**已进行了现场验收,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实四季公司并未再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加之刘**所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双方未结算,故对四季公司的该项请求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对四季公司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1402.68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刘**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依据为因四季公司的装修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经反复维修后仍存在问题影响入住,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其提供的照片所反映的质量问题并不能证明该质量问题已达到不能入住的后果,鉴于四季公司已经进行了装修工作,刘**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刘**反诉要求四季公司承担因延误工期导致的违约责任。因四季公司提供的《美庭四季装饰工程中期增、减项明细表》、《美庭四季装饰工程中期结算单》中均载明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该上述两组证据能够证明四季公司的施工时间持续到2014年9月16日,与合同约定的2014年5月16日不符。对于工期延长的原因,四季公司提交了《电视墙石材变更》、《新增项目忆江南》、《张*的沟通说明》、《忆江南主材变更单》、录音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因刘**的原因导致,该上述证据中仅记载了施工内容变更的事实,并未记载工期进行相应延长的事实。四季公司还认为刘**提供的材料单能够证明因其主材供应迟延造成工期延误,刘**提供的材料单证明其购买的材料为:地板防潮垫、门厅柜、阳台鞋柜、卫生间装修材料、过门石、飘窗、美缝,该组材料不能证明是主材供应的迟延。故四季公司所依据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对刘**反诉要求四季公司承担因延误工期导致的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要求四季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93500元,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证明其花费19200元房租,四季公司对其不予认可,鉴于房屋装修延期会导致相应房租产生的后果,结合本案的涉案标的,本院酌定对刘**反诉要求的违约金以6400元为宜。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四**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四**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刘**违约金64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7374元,其中本诉部分63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自行承担;反诉部分10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669元。因双方已预交,故各方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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