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江苏阳**限公司、江苏阳**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江苏阳**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西**四终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四终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时,本院亦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

本院认为

嗣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江苏阳**限公司的住所地通过中国**京分行依法查询了其银行开户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阳**限公司在中国**行营业部有开户,无存款,账户已被上**区法院冻结,本院依法做轮候冻结;在建设银行高淳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X元,已被其他四家法院累计冻结X元,本院遂依法做轮候冻结;在农业银行南京石湫分理处有开户,存款余额为X元,已被其他法院在先累计冻结X元,本院遂依法轮候冻结;在工商银行高淳支行有开户,人民币账户存款为零,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累计冻结X元,港币账户余额为零,已被其他法院在先累计冻结X元;在农业银行南京高淳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X元,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累计冻结X元;在江苏宜兴农商行高淳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X元,该账户长期未发生交易;在江苏高淳农商行营业部有开户,存款余额为X元,但已被上**区法院冻结X元。另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阳**限公司在内蒙古、浙江等地也有开户,但限于客观条件,暂无法核实。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前往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是均未找见被执行人。嗣后,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阳**限公司、江苏阳**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45805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5805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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