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西安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2014)西**四终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民法院(2014)西**四终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69783元,执行费64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民法院(2014)西**四终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