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周至县翠峰陈家村东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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