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训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给付23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姚**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0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