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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公司与被告大荔县某某纺织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公司与被告大荔县某某纺织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荔县某某纺织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荔县某某纺织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3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612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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