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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西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工程款206294元、利息26044.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465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交纳执行款50000元。该款从中收取案件受理费2465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其余执行款4418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董某某领取。现下剩执行款188153.62元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等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结果无异议,书面申请对未受偿的188153.62元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西*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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