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现**任公司与被告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宋**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汉中现**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