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汉中现**任公司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现**任公司与被告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宋**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汉中现**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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