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新建与汉中**限公司、陈**、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建与被告汉中**限公司、陈**、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汉中**限公司、陈**、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新建撤回对被告汉中**限公司、陈**、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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