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冯*与被告镇**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冯*撤回对被告镇**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5000元,由原告江**、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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