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陕西保**程有限公司石泉县项目部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照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陕西保**程有限公司石泉县项目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徐**、李**、李**、徐*、胡**、李*、周**、闫书礼与重庆新**有限公司、白河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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