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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曹**、青海祥**限公司、中国葛洲**西北分公司、中国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曹**、青海祥**限公司、中国葛洲**西北分公司、中国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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