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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石泉县永**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石泉县永**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县永**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起诉,同年7月23日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石泉县永**责任公司撤回其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石泉县**限责任公司撤回其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集体及国家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石泉县永**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石泉县**限责任公司撤回其反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石泉县永**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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