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西安**限公司、第三人紫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以已与西安**限公司达成谅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38720元,减半收取19360元,由原告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