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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李**、李**、徐*、胡**、李*、周**、闫书礼与重庆新**有限公司、白河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李**、李**、徐*、胡**、李*、周**、闫书礼诉重庆新**有限公司、白河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民法院做出(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被告重庆新**有限公司、白河县**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徐**、李**、李**、徐*、胡**、李*、周**、闫书礼工程款2895624.69元;由被告重庆新**有限公司、白河县**有限公司按中**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徐**、李**、李**、徐*、胡**、李*、周**、闫书礼工程款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至2013年9月10日拖欠工程款3035624.69元的利息;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拖欠工程款2895624.69元的利息);由被告白河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李**、李**、徐*、胡**、李*、周**、闫书礼违约金1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被告重庆新**有限公司、白河县**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6000元。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有部分财产在白河县境内。为便于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4)安*执字第00021号案件指定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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