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江**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1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变更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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