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一、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车辆陕A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予以扣押;二、冻结被告刘某某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车辆陕A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予以扣押。
二、对被告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