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汉中**限公司、陈**、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汉中**限公司、陈**、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汉中**限公司、陈**、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汉中**限公司、陈**、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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