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项*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被告项*有应诉后,原、被告经私下协商达成了和解。原告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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