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西执字第155号 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兰州**门窗厂与甘肃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西陈*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第**责任公司支付兰州**门窗厂工程款共25.3万元,于2013年10月18日先行支付10万元,余款15.3万元于2014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双倍计息,计息起算日为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972元。因义务人甘肃第**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门窗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7462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74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