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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限公司诉兰州兴**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兴**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本案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兴**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甘**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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